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黨支部(黨總支)在參與企業重大決策事項前置把關作用,市委組織部圍繞《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十五條“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及企業的黨支部(黨總支),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,由黨支部(黨總支)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”的操作難題開展試點工作。三二五發電公司作為試點企業,根據試點方案要求深入研究黨支部(黨總支)參與決策的內容和方式認識不清、前置研究把關不規范等問題,推動本次試點工作取得實效。
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黨支部(黨總支)在參與企業重大決策事項前置把關作用,市委組織部圍繞《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十五條“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及企業的黨支部(黨總支),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,由黨支部(黨總支)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”的操作難題開展試點工作。三二五發電公司作為試點企業,根據試點方案要求深入研究黨支部(黨總支)參與決策的內容和方式認識不清、前置研究把關不規范等問題,推動本次試點工作取得實效。